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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 压实防疫主体责任
来源:河北芮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0-06-15 | 82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新网6月12日电 据农业乡村部网站音讯,农业乡村部日前发布《关于强化生猪收买贩运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各地要加...   

 中新网6月12日电 据农业乡村部网站音讯,农业乡村部日前发布《关于强化生猪收买贩运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压实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主体义务,催促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问,树立健全贩运、收买台账等。

  《通知》称,为及时控制生猪收买贩运状况,实在标准生猪收买贩运转为,增强生猪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的衔接,降低非洲猪瘟疫情传播风险,现就强化生猪收买贩运管理有关工作通知。

  《通知》提出,增强生猪收买贩运主体根底信息管理。各地要完善产地检疫信息管理,自7月1日起,指导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经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以下简称“牧运通”)注销单位称号或个人姓名、停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络方式等根底信息,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在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要经过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核对从事生猪收买贩运单位或个人信息注销状况,指导其做好根底信息注销。从事生猪收买贩运单位或个人的统一编码和根底信息注销管理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担任。各地要做好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开发工作,并与中央系统对接,完成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和“牧运通”之间的数据联通。

  《通知》明白,压实生猪收买贩运环节防疫主体义务。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压实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主体义务,催促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问,树立健全贩运、收买台账,核对收买的生猪能否佩戴合法耳标、能否运用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催促承运人凭检疫证明运输生猪,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停止清洗、消毒;在接到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后,应该严厉查验其信息注销状况、养殖场(户)拜托书及申报资料,未获得养殖场(户)检疫申报拜托书的,或申报资料不契合请求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通知》强调,增强生猪收买贩运风险管理。各地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请求,增强生猪产地检疫风险评价机制建立,强化生猪收买贩运活动风险管理,及时将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贩运生猪状况录入“牧运通”系统。

  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呈现过一次有关违法违规记载的,申报检疫时,触及的生猪应附具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比例不得低于该批次生猪数量的30%;呈现过两次及以上有关违法违规记载的,暂停受理与其相关的检疫申报。